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25/12/16 17:51 来源:福建日报 阅读:84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九号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制度,规范报告程序,明确报告时限,并支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相关信息安全。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告工作,便捷操作流程,提高报告时效。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虚构、夸大、歪曲有关内容,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关爱,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锐器损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和分级帮扶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提前到校或者延迟离校的情形,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经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前与学校沟通,允许其进入学校或者留在学校并妥善安置,保障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未成年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第一时间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校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幼儿园,每餐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未成年人同标准共同用餐,并按照规定做好陪餐记录。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幼儿园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的校外供餐单位。
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实行明厨亮灶,按照规定规范餐饮具消毒和餐食留样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参与的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并在食堂显著位置公布食堂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投诉方式。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超重肥胖、脊柱侧弯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矫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向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体育设施,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学校教室的通风、采光、照明、黑板和课桌椅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近视防控卫生要求。鼓励学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可以躺睡的午间休息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筛查机制和早期干预机制,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置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并推进心理健康建档工作。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合作的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发现可能存在未成年学生被欺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立即向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泄露其个人以及家庭信息。
对因被欺凌、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学校或者原班级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调整学校或者班级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未成年学生行为规范,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以及学生和监护人的陈述、申辩等途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与留守未成年人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有下列违法犯罪嫌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能面临不法侵害危险;
(四)其他明显不合常理的可疑情形。
点播影院、足浴店等非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并应当将未成年人夜晚滞留情况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并应当在消费者预订、入住等环节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第三十五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未经监护人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八条
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一)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关注未成年人用网情况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四)督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时以实名注册和登录,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账号;
(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六)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付费服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四十二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
鼓励其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开发未成年人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服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不同特点采取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不得通过体罚、变相体罚、殴打、辱骂、虐待、胁迫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开展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规范,支持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儿童心理专科门诊,推动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纳入家庭医生服务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的健康信息平台,完善未成年人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未成年人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四十八条
(一)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三)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就读情况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将辍学学生、疑似辍学学生信息及时推送当地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劝返复学、心理辅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配合做好心理辅导、关爱帮扶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疑似辍学学生,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采取开展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和交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药品安全和文具、玩具、体育运动器材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依法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生活美容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未成年人文身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相关职责;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村(居)民委员会对所辖区域的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走访一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落实特殊学校建设标准和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全面实施残疾未成年人从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教育科学评估机制,做好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入学评估和安置工作,通过提供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等措施保障教育全覆盖。
第五十六条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被拐卖未成年人的救助、安置、康复、教育、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拐卖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被拐卖未成年人提出需要异地就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热线和服务平台资源,推动服务热线品牌建设,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场,通过面谈或者隐蔽观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心理状况,辅助开展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法律援助律师为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未履行职责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其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咨询服务、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推动解决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引导、帮助其回归社会。
第六十六条
对需要照顾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符合临时监护条件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安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以餐饮服务为主的酒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商务部门对相关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